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一批强制性标准已于近日发布并已/将于近日实施。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和TC11技术专家组TC11-2017-02号技术决议要求,我中心修订了汽车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1. 新申请认证产品,按新修订(见附件1)进行认证。
2. 对于标准修订的情况,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已获证产品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果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版认证证书。
3. 对于已获证产品,如标准已明确规定在生产产品实施过渡期的,持证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如标准规定的实施过渡期不足认监委公告发布后12个月的,持证人应在认监委公告发布后12 个月内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
4. 对于在认监委公告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截止日期后,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按照本次修订细则附件5执行。
5. 本公告中对汽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6.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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